一、一般规定
(1)高后果区区间内应按标准设立风向标,指示高后果区风向,便于引导高后果区人员应急疏散。
(2)山级、Ⅱ级高后果区起止点应分别设置1个风向标,长度大于500米的,每超出500米增加1个。1级高后果区仅在区段中间位置附近设置1个即可。埋设时应视现场条件选择可视性好、便于安装且不妨碍埋设地功能使用的位置。
二、制作与安装
风向标由金属箭头式风向标、主杆、底摩基础三部分组成,基础面以上安装高度不低于6m,基础深度不低于0.8m(不含垫层厚度),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立杆高度或基础深度。
三、产品